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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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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专利

一、版权简介:

版权亦称着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财産权以及由此産生的邻接权等。换句话说,版权即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版权属於民事权利,是知识産权的组成部分。

二、版权保护:

(一)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爲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二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影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作用作品的;
(六)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九)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营利爲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十)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一)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影出版的;
(十二) 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影的;
(十三)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四) 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爲。

版权登记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於 1990 年 9 月 7 日颁布,保护的作品如下:
1 、文学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 、美术、摄影作品;
5 、电影、电视、录影作品;
6 、工程设计、産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 、电脑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元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着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该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着作权,受该法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期限爲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後的 50 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元的作品爲首次发表後的 50 年。
版权登记申请所需资料:
1 、作品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
2 、权利保证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
3 、作品(音像制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作品样本一式五份(美术作品);作品样本一式二份、原件(手稿)一份,核实後返还(文字作品);
5 、若申请者爲作者(自然人),提交作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6 、若申请者爲非作者,提交:
① 营业执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② 若申请者爲法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 作者营业执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④ 申请者与作者的版权归属合同一式二份
7 、作品说明一式二份。

◎ 什麽是版权

版权就是着作权,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权利。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作品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依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或依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着作权。  

版权登记有什麽作用

版权登记证书已经成为司法、科技、税收、金融、软体产品和软体企业认定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证明档,是在形式上确认版权归属,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及提供初步证据。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作品登记受理范围

1 、可以受理登记的作品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 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电脑软体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 、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 1 )、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2 )、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作品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 、美术工程图等作品:

      1 、作品情况
         ( 1 )作品名称、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地点
         ( 2 )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
         ( 3 )作者情况、其他着作权人情况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影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影本),创作人员身份证影本及创作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3 、提供作品样本
           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
           美术、摄影作品提供照片 2 张( 10*12CM )
      4 、作品创意说明
  (二)电脑作品

      1 、软体名称,版本号;
      2 、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
      3 、软体特徵(功能说明): 500 字以内,另附
      4 、申请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影本,转让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影本
      5 、根源程式 1 份: A4 纸,按前、後各连续 30 页,共 60 页。(不足 60 页全部提交),第 60 页为模组结束页,每页不少於 50 行(结束页除外),在页的左侧留出 20mm 装订线,并在页的右上角列印或标注页号 1-60 。
      6 、文档 1 份, A4 纸,(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後各连续 30 页,共 60 页。(不足 60 页全部提交)第 60 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的右上角列印或标注页号 1-60 。
      7 、开发合同,如是受让人申请登记,并提供受让合同。
      8 、委托书   

作品登记的机关及程式

 1 、文学艺术工程图等作品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或广东省版权局。有关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後,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 30 日,经核查符合作品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
 2 、电脑作品的登记机关为中国软体保护中心;中心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 60 日,经核查符合作品登记条件的软体作品由软体保护中心发给软体登记证书。

作品的保护期限

1 、 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期
     作者的着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後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行後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
2 、 软体作品的有效期:
     自然人的软体着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後 50 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软体是合作开发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体着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於软体首次发表後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但软体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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